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93,993元。
1.其中70,000元,自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2.其中123,993元,自96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93,993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德成│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0000││1月31日起│││││元│││││├──┼───┼─────┼──────┼──────┼───────┤│002│新臺幣││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23993││4月28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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