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賜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2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