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81號原告 蘇韻琇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 黃少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依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與其依約定之租金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租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欠租租金間,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非返還房屋之附帶請求,自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暨依租約約定給付欠租租金8萬元本息。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貳仟伍佰柒拾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計算式:141.19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約60萬元+8萬元=2570萬5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