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29號聲請人 陳宏成
陳志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二人為被繼承人 周金童 之孫,周金童於民國106年5月6日死亡,爰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等為周金童之孫,周金童已於106年5月6日死亡等情,固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聲請人二人係周金童之孫,乃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於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合法拋棄繼承前,尚非周金童之法定繼承人。從而,周金童之子女 周春堡 、周錫卿、 周錫斌 、 周寶桂 、 周美華 、 周佩璇 、 周美玲 等人並無證據證明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聲請人等尚非周金童之法定繼承人,足徵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