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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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40號聲請人 林滿 相對人 何思諄
何俊賢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林滿與相對人何思諄、何俊賢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滿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訟救助聲請人林滿向本院對相對人何思諄、何俊賢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8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林滿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林滿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應即由聲請人林滿向本院繳納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