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82號聲請人 陳柏佑
陳柏勳 法定代理人 陳堯
楊軒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被繼承人 蘇王來 之孫,蘇王來於民國
106年4月23日死亡,爰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蘇王來之孫,蘇王來已於106年4月23日死亡,固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查,聲請人係蘇王來之孫,乃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於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合法拋棄繼承前,尚非蘇王來之法定繼承人。從而,蘇王來之女 蘇雅菁蘇雅瑄 等並無證據證明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聲請人尚非蘇王來之法定繼承人,足徵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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