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壹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編號貳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編號參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利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編號1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2攜帶凶器竊盜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及編號3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是以應在有期徒刑3月以上,有期徒刑8月又15日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0月10日附表一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罪│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之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科罰金,以新臺幣1│期徒刑2月又15日,如│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仟元折算1日,併科│易科罰金,均以銀元│1日│││罰金3萬元,如易科│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仟│算1日││││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44條│││例第12條│││├───────┼─────────┼──────────┼───────────┤│犯罪日期│96年5月24日│95年6月30日│96年5月31日│││││││││││├───┬───┼─────────┼──────────┼───────────┤│偵│機關│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查│年│96│96│96││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8676│9596│9596│├───┼───┼─────────┼──────────┼───────────┤││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6│96│96│││案├─┼─────────┼──────────┼───────────┤│後││字│訴│簡│簡│││號├─┼─────────┼──────────┼───────────┤│事││號│906│2938│2938││├─┼─┼─────────┼──────────┼───────────┤│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8│10│10│││期├─┼─────────┼──────────┼───────────┤│││日│22│1│1│├───┼─┴─┼─────────┼──────────┼───────────┤││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年│96│96│96││確│案├─┼─────────┼──────────┼───────────┤│││字│訴│簡│簡││定│號├─┼─────────┼──────────┼───────────┤│││號│906│2938│2938││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9│10│10│││期├─┼─────────┼──────────┼───────────┤│││日│17│30│30│├───┼─┴─┴─────────┴──────────┴───────────┤│附註│符合數罪併罰││││└───┴────────────────────────────────────┘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 蕭寶玉 身分證影本│一張│├──┼───────────┼─────┤│2│蕭寶玉整合負債申請表│一張│├──┼───────────┼─────┤│3│璜有來身分證影本│一張│├──┼───────────┼─────┤│4│ 劉麗彬 身分證影本│一張│├──┼───────────┼─────┤│5│ 翁駿緯 名片│一張│├──┼───────────┼─────┤│6│ 樂展 誥整合負債申請表│一張│├──┼───────────┼─────┤│7│ 王俊傑 名片│一張│├──┼───────────┼─────┤│8│王俊傑整合負債申請表│一張│├──┼───────────┼─────┤│9│空白本票│一本│├──┼───────────┼─────┤│10│甲○○名片│一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