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大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起訴檢察署及原審判決法院各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起訴檢察署及原審判決法院,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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