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08號聲請人 張吳春梅
吳傳賢 吳誌鴻 吳應誌 吳献一 吳建司 吳聰賓 兼前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惠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獻忠 之父母 吳文隊 、 吳廖桶 婆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