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3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最高法院於93年7月30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9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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