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請人 蔡孟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廖美紅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為51元×9人×10份=4,59
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375萬1,104元,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清冊,及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三)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
4月14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8年
4月14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尚有補正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請聲請人重新計算聲請更生前2年(即106年4月15日起至108年4月14日止)之收入種類、來源、數額
(二)請聲請人將聲請更生時(即108年4月15日)起,個人每月生活費用支出細項(例如租金、管理費、膳食費、電信費用、交通費、水電瓦斯費等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數額逐項臚列,若有同住者分擔費用情形亦請併予敘明,另請檢附上開費用之完整租賃契約、電信費用合約書或使用門號資費方案、交通費用計算式,並提供相關匯款紀錄、統一發票、繳費收據等以資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請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6年4月15日起至108年4月1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6年4月15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含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若有以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另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除薪資所得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二)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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