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 王從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昭瑛 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昭瑛於本院106度簡上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106年4月18日之準備程序庭期中,當庭指控聲請人捏造證據,聲請人已因此另對鍾昭瑛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下稱另案),然上開敘述並未記載於該日筆錄中,故有確認上開陳述內容及以錄音光碟作為另案證據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度簡上字第4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提出另案之開庭通知為證,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蓮華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