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煌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之6(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22號),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以
102年度聲字第1711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822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煌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二十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三至二十九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勝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惟若該裁定本身未違法,而係基以定執行刑之判決違法,並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違法判決撤銷者,則該裁定將經撤銷判決所宣告之刑與其他判決宣告之刑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自不得再對該裁定提起非常上訴。倘經非常上訴審撤銷後之餘罪所宣告之刑,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者,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雖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惟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9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即因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非字第97號撤銷原判決而不存在,是本院自得就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29所示贓物等案件,業經如附表編號3至29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
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所犯附表編號3至29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並未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29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陳報狀、抗告狀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未受受刑人請求,即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29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本院自不得就此部分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編號3至2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經非常上│有期徒刑1年,經非常上│有期徒刑3月│││訴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訴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6日│99年11月20日│97年1月29日晚上10時許│││││至97年1月30日上午11時│││││37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67號│100年度偵字第667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2號│100年度易字第33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20日│100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5日│100年7月5日│100年9月28日│├──┴────┼───────────┴───────────┴───────────┤│備註│一、編號1、2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後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97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二、編號1至29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贓物│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0日至97年7月│98年1月3日│97年7月31日│││3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1月30日│97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28日│100年12月8日│100年12月8日│└──┴────┴───────────┴───────────┴───────────┘┌───────┬───────────┬───────────┬───────────┐│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1日│98年1月3日│98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99年度偵字第67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8日│100年12月8日│100年12月8日│├──┴────┼───────────┴───────────┴───────────┤│備註││└───────┴───────────────────────────────────┘┌───────┬───────────┬───────────┬───────────┐│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3日│98年4月23日│98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備註││└───────┴───────────────────────────────────┘┌───────┬───────────┬───────────┬───────────┐│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日│98年5月22日│98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備註││└───────┴───────────────────────────────────┘┌───────┬───────────┬───────────┬───────────┐│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6月3日│98年5月2日│98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備註││└───────┴───────────────────────────────────┘┌───────┬───────────┬───────────┬───────────┐│編號│22│23│24│├───────┼───────────┼───────────┼───────────┤│罪名│贓物│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5月3日│98年5月17日│98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備註││└───────┴───────────────────────────────────┘┌───────┬───────────┬───────────┬───────────┐│編號│25│26│27│├───────┼───────────┼───────────┼───────────┤│罪名│贓物│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8日│98年7月2日│98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備註││└───────┴───────────────────────────────────┘┌───────┬───────────┬───────────┐│編號│28│29│├───────┼───────────┼───────────┤│罪名│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日│98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98年度偵字第174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98年度訴字第116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日│101年6月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