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陳朝燦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翁荻雅 上列被告翁荻雅因過失傷害案(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