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告丁○○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菁 律師
陳孟萱 律師原告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五之一號被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十二樓之四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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