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采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