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陳義雄 即 陳江玉秀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怡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