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0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鄭吳
素梅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鄭吳素梅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鄭吳素梅於84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000
元,借款期限至91年6月13日止。詎第三人鄭吳素梅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欠本金共計1,831,489元及利息、違約金。而第三人鄭吳素梅已於96年7月13日死亡,並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鄭吳素梅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79號家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7597│建│1621.00│10000分之78│└──┴───┴────┴───┴──┴─┴────┴──────┘┌──────────────────────────────────────┐│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三│││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7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6層樓房│59│59│平│鋼筋│21│1.│平│全│││76│崑山里國光五│康市大灣│鋼筋混凝│.7│.7│方│混凝│.5│34│方│││││街2之3號13樓│段7597地│土造│4│4│公│土造│0││公│││││之2│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77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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