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4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被告 邱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47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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