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3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金萬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