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退休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68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王振碩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確認退休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狀,包含但不限於:就債務人 黃瑞祥 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一事,提出法律意見,若主張繼承人拋棄繼承不合法,應一併提出足資佐證之證據,或指出具體方法聲請本院調查之。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