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2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律師被告 劉啟烈
高超群
朱泰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被告 陳賀芳
陳漢榮 住FlatL,00/FNO.000MountBulter
Road,HongKong居Room0000-0,BlockBSeaViewEstate,0-0WatsonRoad,NorthPoint,HongKong
金宗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沈妍伶 律師被告 王雲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 被告 樫野剛
福留一
服部 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筑筠 律師被告三菱電機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杉山武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洪邦桓 律師 吳采模 律師 黃三榮 律師複代理人曾筑筠律師被告 陳凃錦 ( 陳芳禮 之繼承人)
陳欽銓 (陳芳禮之繼承人)
陳雪玲 (陳芳禮之繼承人)
陳芬玲 (陳芳禮之繼承人)被告 陳欽雄 兼陳芳禮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陳尚修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
許光承 律師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宋立文 律師被告 徐榮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郭振林 被告 楊芝芬
高榮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複代理人 王誠之 律師
高惠玲 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葉大殷 律師複代理人 林禹維 律師
洪國勛 律師被告 李枝盈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被告 李敦仁李學容 之繼承人
財團法人 李克竣 教育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林國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被告 梁林久美 (即 梁啟一 之繼承人)
梁育銘 (即梁啟一之繼承人)
梁育倫 (即梁啟一之繼承人)
梁宜如 (即梁啟一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複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第十八項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原判決應更正之處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記載主文第二項被告李敦仁(兼李學容繼承人)應給付如附表一至三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H」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五編號4、9「利息起算日」欄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被告李敦仁、李學容之繼承人即李敦仁應各給付如附表一至三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H」欄所示之金額(被告李學容之繼承人即李敦仁於繼承李學容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及各自附表五編號4、9「利息起算日」欄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主文第十八項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十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劉啟烈、高超群、朱泰陽、陳賀芳、李敦仁、金宗康、王雲南、 服部要 、陳尚修、李枝盈、梁林久美、梁育銘、梁育倫、梁宜如、樫野剛、 福留一志 、陳凃錦、陳欽雄、陳欽銓、陳雪玲、陳芬玲、徐榮、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分別以如附表五「本院認定之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十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劉啟烈、高超群、朱泰陽、陳賀芳、李敦仁、李學容之繼承人即李敦仁、金宗康、王雲南、服部要、陳尚修、李枝盈、梁林久美、梁育銘、梁育倫、梁宜如、樫野剛、福留一志、陳凃錦、陳欽雄、陳欽銓、陳雪玲、陳芬玲、徐榮、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分別以如附表五「本院認定之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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