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