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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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98年2月10日│9,497元│EN0000000│││份有限公司 楊朝安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