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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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303號聲請人祐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