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林進興 即林進興醫院
訴訟代理人 蔡玉蔡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7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蔡玉燕 到
調解委 員 洪慶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慶同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
陸元。給付方法:共分為三期,每月一期,於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於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於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上開三期
相對人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在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