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9,843元,應徵第1審裁
判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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