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甲○○於92年7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原告
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萬世達信用卡使用,依
約持卡人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
款;違反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之約定,則應
加計自各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以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
條第1項之約定,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
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付款者,除應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
按下列方式計付違約金:應繳總金額1,000元整下不收違
約金;應繳總金額l,001元整至10,000元整者,收取150元
整;應繳總金額10,001元整至60,000元整者,收取300元
整,應繳總金額60,001元整至100,000元整,收取600元整
;應繳總金額100,001元以上者,收取1,000元整。
(二)詎被告迄95年4月尚積欠原告162,077元整未為清償(含消
費款122,082元、預借現金30,629元、手續費0元、已到期
之利息7,366元及違約金2,000元),雖經催討,惟被告仍
拒不還款。而其中本金(即消費款、預借現金部分)計15
2,711元整,應自9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
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
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被告身分證正、反面等影本各一
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