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玉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0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玉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 莊玉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駛車輛,為圖一時交通往來之便,猶在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經警攔查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37毫克,且為無照駕駛,足見其對法律禁止規定未予重視及遵守,致公眾行車安全產生嚴重風險,所為應予責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之結果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流股
103年度偵字第20204號被告莊玉霞女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0○0號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一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玉霞自103年7月16日凌晨2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時30分許止,在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享溫馨KTV」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而於同日凌晨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3年7月16日凌晨4時43分許,莊玉霞騎乘該車行經臺中市黎明路3段與逢明街口,因停等紅燈號誌時搖晃不定而為員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玉霞就上揭時地酒後駕車自承甚詳,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檢察官王捷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怡芳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