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62號原告 陳生 被告 蔡水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