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秋明(以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其中受刑人犯各罪之中,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4號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以受刑人已於103年8月8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莊秋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8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2.05.30│102.03.25│102.05.27││││102.04.0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2058號│12641號│126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27號│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06│103.03.18│103.03.1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27號│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決├────┼───────────┼───────────┼───────────┤││判決確定│102.12.30│103.04.07│103.04.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62號(編號1-3已定應│2062號(編號1-3已定應│2062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執│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執│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執│││行中)│行中)│行中)│└──────┴───────────┴───────────┴───────────┘附表:受刑人莊秋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9.2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26││├─┼────┼───────────┼───────────┤│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21號│││決├────┼───────────┼───────────┤││判決確定│103.07.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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