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執聲沒字第5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強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繳交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61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通知具保人應按期帶同被告報到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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