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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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70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此次案件乃出自一時氣憤所造成,對此被告深感後悔,願與告訴人和解以有所補償,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乙○○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3月9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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