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