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銘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銘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高銘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珮瑜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