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然未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表,及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等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以裁定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7年8月4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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