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樓之1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5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茲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乙○○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