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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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六一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
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
仟伍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