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軍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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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軍簡字第1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宋國瑋

陳瑞峰

蔡世宇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軍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國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瑞峰、蔡世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現時並非政府依法宣布之戰時,被告蔡世宇為現役軍人(本院卷第39頁)且所涉之罪非屬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是就被告蔡世宇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宋國瑋、陳瑞峰、蔡世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3人於密接時間內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均為數舉動之接續實施,乃接續犯,各應論以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之包括一罪。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3人合資經營賭場以牟利,渠等各自出資有別,以被告宋國瑋較多,且於民國110年6至7月間,以山后民俗文化村內之古厝為賭博場所,聚集眾人為賭,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與秩序。考量被告宋國瑋之刑事前案紀錄與執行情形,及被告陳瑞峰、蔡世宇尚無刑事前案,各自之素行與品行,與各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刑之態度,及警詢筆錄所呈現各自受教育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軍偵字第4號

  被   告 宋國瑋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瑞峰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路0段000巷0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世宇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國瑋、陳瑞峰、蔡世宇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6月至7月間,以金門縣金沙鎮山后民俗文化村內某古厝為賭博場所,以約莫50%、25%、25%之出資比例,共同經營撲克牌(百家樂)職業賭場,並聚集 林煒豪 等多數人到場賭博。嗣因警方偵辦宋國瑋另案涉嫌強盜案件,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宋國瑋、陳瑞峰於警詢、偵查中及蔡世宇於111年11月21日、111年12月16日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核與證人林煒豪、 黃璋杰 證述,並有被告宋國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相關匯款人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聚眾賭博罪嫌。又被告3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3日

              檢 察 官劉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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