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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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87號
原告 褚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