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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