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合併請求財產權訴訟,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元(184個月乘以每月新台幣6900元),應課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上訴人僅繳納肆仟伍佰元,尚不足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