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間因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9,32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582元,另第二、四項聲明均屬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