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培坤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萬零壹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銀元肆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叄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叄萬柒仟零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