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五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