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榮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清晰可辨識之現金卡申請書影本。
三、敘明請求自民國94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利息
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依據或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