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長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長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長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0年11月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0年11月6日確定;⑵又於101年12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2年
1月14日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3月19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臺南分監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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