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鴻銘空調有限公司、開電企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