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