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建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原告 李魁麟 被告 呂正文
張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而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司法院訂定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防水工程之契約關係提起本訴,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重新施作原告房屋之防水工程,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小額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萬元,則依同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惟本院前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復未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從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